| 房产信息快速通道 |
 |
| 购房流程 |
 |
| 房产论坛导航 |
 |
| 常用导航 |
 |
|
| 襄樊市贯彻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日期:2009年7月5日 来源:襄樊房产网 www.fczx.net 浏览:
次 |
|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重新修订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及湖北省建设厅和财政厅转发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对象、标准、比例等进行调整。相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缴存对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由以前的双向征收(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改为单向征收,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人为业主。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的规定仍执行双向征收(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业主双向缴存)。
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确定及缴存比例
本次调整对高层、小高层、多层、别墅和非住宅用房等不同形态和用途的房屋不作区分,确定各类房屋建安造价的平均值统一为1000元/平方米,作为计算首期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无配电梯的房屋分别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和6%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经济适用住房按5%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即:
(一)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8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缴存。(计算公式:1000元/㎡×8%=80元/㎡)。
(二)购买无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6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缴存。(计算公式:1000元/㎡×6%=60元/㎡)。
(三)政策保障性住房缴存规定。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以及拆迁还建住房,均应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数额为50元/平方米。(计算公式:1000元/㎡×5%=50元/㎡)
三、出售公有住房(房改房)的缴存规定
出售公有住房仍然实行双向缴存,售房单位按照配备电梯的不低于售房款的30%,无电梯的不低于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2008年襄樊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为新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新建框架结构房屋1600元/㎡。(计算方式:新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2%=26元/㎡;新建框架结构房屋1600元/㎡×2%=32元/㎡)
四、缴存造价及标准异动调整
今后建安造价如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将适时调整。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将根据市场工程造价异动状况调整并公布新的造价及缴存标准。
五、缴存标准执行时间及新老标准的衔接规定
2008年2月1日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实施新的缴存标准执行日期。以2008年2月1日为时点,市区所有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施工许可证批准日期)时间为准。2008年2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2008年2月1日(含2月1日)后的建设项目按新规定缴存标准执行。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和补缴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商品住房,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对照相应比例标准续交;政策保障性住房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对照相应比例标准续交;售后公有住房(房改房)。由所在物业的业主按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对照相应比例标准续交。
对2008年2月1日前应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而未缴存或未足额缴存(欠缴)的,应该进行补缴。补缴的比例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
|
|